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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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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體位區分標準.PDF
附件二:體格檢查作業要領.PDF
附件三:體位分類體格檢查表.PDF
附件五: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PDF
附件六:寄醫出院人員病史摘要通知單.PDF
附件七:寄醫出院人員歸隊通知單.PDF
附件八:缺點矯治通知及回單.PDF
附件九:國軍官兵體檢作業及體檢資料列管運用作業流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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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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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6 條
本規則附件一體位區分標準,係適用陸海空軍人員之一般標準,其擔任海
勤、空勤、及特種勤務人員之體位,尚應符合各該勤務所定之標準。
第 37 條
影響儀表之缺陷 (如麻臉、癩頭、口吃等) 雖不影響體能之因素,但必須
於體格檢查表內詳細註明,運用時如有需要限制,可依命令規定行之,本
規則不作規定。
第 38 條
女性及未屆兵役年齡之男子體位標準得於招生或徵召時按需要另訂之。
第 3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