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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體位判定、編號、疾病、缺點分類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體位因素之區分如左:
一、「一般體能 (P) 」包括一般體況 (即不屬於本條二至六款五個因素
者均屬之) 如體形、身高、體重、胸腔、腹腔等器官及共濟運動等,
凡不包括其他因素之官能疾病、缺點亦屬之。
二、「上肢 (U) 」包括手臂、肩胛、脊柱 (含頸椎、胸椎、腰椎) 之功
能如結構之功能運用、臂力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三、「下肢 (L) 」包括足、腿、骨盆等之功能應用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四、「聽器 (H) 」包括聽力及其耳部疾病、缺點。
五、「視器 (E) 」包括視力及眼部疾病、缺點。
六、「精神神經 (S) 」包括情緒之穩定情形,與人格之完整及精神神經
之病史,與目前情況疾病、缺點。
人員體位,依據身體六個因素之體格檢查結果,按最低因素為準予以判定
體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填註說明如左:
一、體位編號,係以身體各因素之體位代號1、2、3、4、○組成六位
數號碼表示之。自左右依次代表「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
器」「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個因素之健康狀況,以其中最低因素
為全部體位之代表。
舉列說明如左:
(一) 甲等體位:編號全部數字均為1者 (如111111) 。
(二) 乙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2者 (如111211) 。
(三) 丙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3者 (如132311) 。
(四) 丁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4者 (如124212) 。
(五) 戊等體位:編號中有 (○) 字,而其餘數字均在「3」數以上者 (
如101321) 。如其中最低數字有「4」字者 (102411) 仍為丁等。
二、體位代號有「3」、「4」、「○」者應填註疾病缺點分類號碼 (依
國際疾病分類為準) 。
各等體位之服役,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行之。
現役軍人體位編號不得使用戊等體位,但為表示更多之體位資料,可使用
「編號尾註」,其規定如左:
一、「可」- (R) 矯治可矯治之輕微疾病,並於矯治後不影響其健康與
服役。
二、「暫」- (T) 表示暫時性且可以治愈之疾病,須經矯治後始能決定
者。
前項尾註不適用役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人員體位編號,分為「原始編號」及「重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原始編號為人員服役之初次體位編號,在舉行完整性體格檢查時行之

二、重編號為體位變更而行之修正編號,在舉行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
等體格檢查後,發現人員體位發生變化時行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1 條
體位判定編號程序如左:
一、原始編號:
(一) 徵兵及齡男子在徵兵檢查時,由徵兵檢查委員會體檢組指導執行檢
查之醫事人員,依據體位區分標準核對體格檢查結果之記載及體位
編號意見,由體格檢查組評定體位,並向受檢人宣告之。
(二) 基礎教育學生由指定之軍醫單位,依體格檢查表紀錄,按體位區分
標準表,判定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
(三) 其他人員,由指定之體格檢查單位按規定辦理。
二、重編號:
(一) 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等檢查由體檢單位依據體檢結果,如須變
更體位時,予以修正編號,並調製「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
通報表」四份送交受檢查服務醫務單位乙份,人事單位三份,並由
人事單位轉資訊管理單位乙份,但徵召人員不辦重編號。
(二) 各軍醫院院長或醫療單位主官,應指定熟悉體位編號、疾病、缺點
分類之軍醫人員數人,在各該醫療單位負責體位編號、疾病分類資
料之複審,凡住院治療人員,於治療完畢出院時,由寄醫醫院填具
「寄醫出院人員病史摘要通知單」乙份隨「寄醫出院人員歸隊通知
單」送出所隸單位轉所屬醫務單位登載並予以體位編號複審,決定
其是否應修正體位編號,由所屬醫務單位照前目規定填具「體位重
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三份送人事部門。
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寄醫出院人員病史摘
要通知單格式如附件六、寄醫出院人員歸隊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七
判定體位及編號之要領如左:
一、軍醫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聘雇人員及地方政府對役男
判定體位時應依據規定之體位標準正確判定之,不得隨個人意志或受
檢查者要求,作不正確之判定。
二、體位判定完畢後,應將體格等位、體位編號、註尾、及判定日期等,
詳確記載於體格檢查表體位編號欄。
三、人員體位編號判定後,應於體位編號附註欄加蓋私章,如發生疑義致
無法判定其體位時,得送請較高級醫療單位作複核性檢查,以判定體
位。
國軍最高整療單位為三軍總醫院,經該院複檢確定,即依其結果判定
體位,不得再送其他醫院複檢。
四、人員身體機能及動作為體位之主要基礎,較小之缺陷不必降低其體位
,因其在執行軍事勤務時,尚須配合其智力、耐力、運動力、勇氣、
經驗等,足可克服身體上較小之缺陷,故判定體位時,應考慮此一因
素,以免損失合格之服役人員,與限制派職效果。
五、「一般體能」因素,係不屬於其他各專門性因素之官能缺陷 (如脫腸
、心臟血管疾病、哮喘病、消化器官潰瘍等) ;其他因素等級較低,
是否影響「一般體能」亦隨之降低,端視其他因素之缺陷影響「一般
體能」之程度而言,如無影響,則「一般體能」等級不宜降低。
六、「精神神經」因素不健全者不宜服役,故判定本因素時,應詳細研究
其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