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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在瞭解人員體能狀況,作為人員體位判定,體位編號及醫防保健
之依據。
體格檢查之種類如左:
一、完整性檢查:係按體格檢查表所列項目作全部檢查。
二、複核性檢查:係對須藉專科醫師及特殊設備作詳確診斷之檢查。
三、重點性檢查:係應乎需要對體格檢查表所列項目作部分之檢查。
四、特別性檢查:係對特種任務需要所行之檢查。
完整性檢查之時機如左:
一、完成原始體位編號。
二、定期舉行健康檢查。 (其時期另以命令規定之) 。
複核性檢查之時機,因其他檢查不能判定時,應乎需要而舉行。
重點性檢查之時機如左:
一、徵召入營者。
二、不適服現役者。
三、體位發生變化者。
四、體位編號尾註變更者。
特別性檢查之時機如左:
一、出國留學考試者。
二、考送深造教育者。
體格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役男體格檢查應依徵兵規則規定辦理。其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 入營前徵兵檢查與體格複檢,由地方政府負責,惟其「徵兵檢查」
「入營驗退」或「體位變更」之複檢,均須由役政機關指定支援之
軍公醫院實施複檢。
(二) 入營時重點性檢查,由接收訓練單位負責。
二、基礎教育招生:體格檢查由招生委員會負責。
三、現役軍人體格檢查責任區分如左:
(一) 重點性檢查:由所屬醫療單位負責。
(二) 複核性檢查:由三級 (含) 以上醫院支援。
(三) 特別性檢查: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指定醫療單位負責。
(四) 未辦理體位分類人員之完整性檢查,另以命令規定之。
(五) 不適服現役人品:初檢由所屬醫療單位負責,複檢另以命令規定之

四、徵召入營人員:完整性及重點性檢查,由服役單位之醫療機構負責,
其餘各項檢查,與現役軍人同。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役每年之重點性檢
查,得由地方役政機關併入徵兵檢查辦理。
五、志願服役及新進、聘雇等人員完整性檢查,由服務單位之醫療機構負
責。 (已在徵兵檢查時經完整性檢查者,改為重點性檢查,其他各種
檢查與現役軍人同)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體格檢查須審慎行之,並將檢查結果詳確登記建立體格檢查資料。
體格檢查資料包括體格檢查表及病史表。
體格檢查作業要領如附件二。
體位分類體格檢查表格分甲、乙兩式如附件三。甲式以白色,乙式以白、
藍、黃色區分。

附件二:
體格檢查作業要領
乙 體檢作業注意事項
一、一般體能:
(一) 身高測量法:
1 身高雨公分表示,一律以整數認計,如一六○‧一公分至一六○
‧九公分者,以一六○公分計算,餘類推。惟一九五公分以上者
,按實際身高值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