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准假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 條
各級主官對所屬人員之准假權劃分,如附件一。
前項准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
陸海空軍各級重要主官請假核准權,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准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
二、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及其一般軍官、士官之准假權責,同配屬單位。
三、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協調作戰管制單位同意後核准為原則,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戰備各時期之請假,依附件二之請假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規定辦理。
前項各時期暫停實施之請假,國防部得以命令恢復實施。
作戰時期軍官、士官請假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