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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轉任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轉任,以不定期辦理,並須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已接受轉科教育或調他軍種、官科任職連續三年,並均取得擬轉任之專長。
二、所具專長為他軍種或他官科所需要。
三、因適應軍事發展,其原屬官科已變更名稱或廢止者。
將級軍官擔任他軍種職務,以相互配置為原則。但於領導及指揮上有必要時,得予轉任。
軍官、士官之轉任,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軍種、官科之需求狀況,就權責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