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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規定訂
定之。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
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局設政戰綜合處、文宣政教處、軍紀監察處、保防安全處、軍眷服務處
、軍事發言人室、主計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
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