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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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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8 條
國軍主計主官 (管) 業務座談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本局各單位主管、國軍各一級單位主計主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
第 19 條
本局局務會報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
、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0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第 21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管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