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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