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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應通知秘書長、中央巡迴監察員召集人、副秘書長、各組組
長、室主任列席,必要時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工作會報,每兩週舉行一認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
、各組組長、室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之。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