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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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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署主管會報、署務會報定期舉行,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參
事各單位主管及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長等有關人員出席。
第 27 條
本署擴大署務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參事、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
長與各地區巡防局長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
第 28 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定期舉行專案工作檢討會,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
秘書、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長暨轄屬各地區
巡防局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第 29 條
其他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海洋巡防
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有關人員出席;本署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署各
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派員出席。
第 30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應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