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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受理之人口販運罪案件,準用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