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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招考新生
招考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另設委員五至九人,
由教務組長、訓導組長、總 (大) 隊長並遴選教師兼任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招生簡章之訂定。
二、應考新生學歷證件之審核。
三、新生筆試題目之擬定。
四、新生考試成績之評定。
五、主持或協助口試事宜。
六、擔任主、監試事宜。
七、新生錄取分數之決定。
八、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
前項第三款新生筆試題目,由主任委員密選命題委員擬定後密呈主任委員
核定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重要事項之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新生入學非經入學試驗資格審查合格後,不得參加筆試,其審查標準如左

一、報考專科、甲種警員班及警士,年齡應在十八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
乙種警員班應在十五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受升職教育者,年齡應在五
十五歲以下。
二、報考巡佐班須曾經警察學校甲、乙種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現任警
佐警 (隊) 員三年以上,具有優先升職資格者。
三、報考專科、甲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具有同等學力者;但警長班畢業服務滿三年成績優良者,亦得報考甲
種警員班。
四、報考乙種警員班,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
等學力者。但警察特種考試及格者,亦得報考。
五、報考警長班須受畢警士教育,並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報考警士班須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
前項學歷以經原學校出具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合格者為限。
新生入學試驗分體格檢查、智力測驗、筆試及口試四種,筆試科目如左:
一、共同科目:國父遺教、國文、本國史地。
二、巡佐班加考憲法、違警罰法。
三、專科、甲種警員班加考英文、數理 (包托代數、幾何、三角、物理、
化學) 。
四、乙種警員班加考數學。
五、警長班加考警察常識。
六、警士班加考常識。
新生入學試驗錄取標準如左:
一、身家調查 須思想純正、品行端莊、身家清白、無不良嗜好及不良紀
錄,經調查合格者。
二、體格檢查 男生須身高一六五公分,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女生須身高
一六○公分、體重四十六公斤以上,均須各部機能發育及視聽力正常
,無暗疾、傳染病,經體能測驗合格者。
三、口試 須語言流利,應對得體,進退合宜,無口吃或精神病態,具須
五官端正,面無疤痕、麻點或其他類似之顯著特徵者。
四、筆試 國文成績六十分以上,且各科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筆試錄取標準,必要時得由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決定酌予降低
或提高。但不得降至五十分未滿。
邊遠地區及少數民族應考人筆試成績,得照前兩項錄取標準降低五分錄取
之。
各班期錄取新生得酌列備取,正取因故未能註冊時,依備取筆試,成績依
名次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