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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本署法令規章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署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警政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署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
責如下:
一、警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警政委員、專門委員、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