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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鋼構造
第 三 節 構材之設計
設計拉力構材時應考量全斷面之降伏、淨斷面之斷裂及其振動、變形之影響。計算淨斷面上之強度時應考量剪力遲滯效應。
設計壓力構材時應考量局部挫屈、整體挫屈、降伏等之安全性。
梁或板梁承受載重,應使其外緣彎曲應力不超過容許彎曲應力,其端剪力不超過容許剪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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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或板梁之設計,應依撓度限制規定。
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致之二次效應,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採用合成構材時應視需要設計剪力連接物,對於容許應力之計算,應將混凝土之受壓面積轉化為相當的鋼材面積。對於撓曲強度之計算應採塑性應力分析。合成梁之設計剪力強度應由鋼梁腹板之剪力強度計算。並檢核施工過程中混凝土凝固前鋼梁單獨承受載重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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