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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鋼構造
第 一 節 設計原則
本章為應用鋼材建造建築結構之技術規則,作為設計及施工之依據。但冷軋型鋼結構、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及其它特殊結構,不在此限。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鋼結構之設計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
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
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依左列規定:
(一)結構物之桿件、接頭及接合器,其由工作載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但不得超過容許應力。
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計應檢核強度及使用性極限狀態。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設計強度φRn係由標稱強度Rn乘強度折減因子φ。強度折減因子及載重因數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容許應力之計算不包括滿足接頭區之局部高應力。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強度極限係指結構之最大承載能力,其與結構之安全性密切相關;使用性極限係指正常使用下其使用功能之極限狀態。
鋼結構之基本接合型式分為左列二類:
一、完全束制接合型式:係假設梁及柱之接合為完全剛性,構材間之交角在載重前後能維持不變。
二、部分束制接合型式:係假設梁及柱間,或小梁及大梁之端部接合無法達完全剛性,在載重前後構材間之交角會改變。
設計接合或分析整體結構之穩定性時,如需考慮接合處之束制狀況時,其接頭之轉動特性應以分析方法或實驗決定之。部分束制接合結構應考慮接合處可容許非彈性且能自行限制之局部變形。
(刪除)
鋼結構製圖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二、鋼結構施工前應依據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三、鋼結構之製圖比例、圖線規定、構材符號、鋼材符號及銲接符號等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鋼結構施工,由購料、加工、接合至安裝完成,均應詳細查驗證明其品質及安全。
鋼結構之耐震設計,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規定,並應採用具有韌性之結構材料、結構系統及細部。其構材及接合之設計,應依設計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