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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磚構造
第 七 節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指以混凝土空心磚疊砌,並以鋼筋補強之結構牆、鋼筋混凝土造過梁、樓板及基礎所構成之建築物,結構牆應在插入鋼筋與鄰磚之空心部填充混凝土或砂漿。
各層平面結構牆中心線區劃之各部分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其配置應使建築物分割面積成矩形為原則。
建築物之外圍與角隅部分,平面上結構牆應配置成 T 型或 L 型。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結構牆之牆身長度及厚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建築物各樓層之牆厚,不得小於其上方之牆厚。
壁量及其強度規定如下:
一、各樓層短向及長向壁量應各自計算,其值不得低於規範規定。
二、每片結構牆垂直向之壓力不得超過規範規定。
結構牆配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置於結構牆內之縱筋與橫筋(剪力補強筋),其標稱直徑及間距依規範規定。
二、於結構牆之端部、L 形或 T 形牆角隅部、開口部之上緣及下緣處配置之撓曲補強筋,其鋼筋總斷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結構牆之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口部離牆體邊緣之最小距離及開口部間最小淨間距,依規範規定。
二、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其設置要求依規範規定。
結構牆內鋼筋之錨定及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結構牆之縱向筋應錨定於上下鄰接之過梁、基礎或樓板。
二、結構牆之橫向筋原則上應錨定於交會在端部之另一向結構牆內。
三、開口部上下緣之撓曲補強筋應錨定於其左右之結構牆。
四、鋼筋錨定及搭接之細節,依規範規定。
結構牆內鋼筋保護層厚度依規範規定,外牆面並應採取適當之防水處理。
過梁之寬度及深度依規範規定。
未與鋼筋混凝土屋頂板連接之過梁,其有效寬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其最小寬度及深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混凝土空心磚圍牆結構之下列事項,應符合規範規定:
一、圍牆高度及厚度。
二、連續牆基礎之寬度及埋入深度。
三、圍牆內縱橫兩向補強筋之配置及壓頂磚之細部。
四、圍牆內應設置場鑄鋼筋混凝土造扶壁、扶柱之條件及尺寸。
五、圍牆內縱筋及橫筋之配置、扶壁、扶柱內鋼筋之配置及鋼筋之錨定與搭接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