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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七 章 綠建築基準
第 四 節 建築物節約能源
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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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分區 │行政區域 │
├─────┼────────────────────────┤
│北部氣候區│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
│ │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 │
├─────┼────────────────────────┤
│中部氣候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 │
├─────┼────────────────────────┤
│南部氣候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屏東縣、│
│ │臺東縣 │
└─────┴────────────────────────┘
建築物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者,其受管制部分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零點八瓦∕(平方公尺.度),且當設有水平仰角小於八十度之透光天窗之水平投影面積HWa大於一點零平方公尺時,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HWs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HWsc :
┌───────────┬──────────────────┐
│水平投影面積 HWa 條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基準值 HWsc │
├───────────┼──────────────────┤
│HWa<30㎡ │HWsc=0.35 │
├───────────┼──────────────────┤
│HWa≧30㎡ 且 HWa<230㎡│HWsc=0.35-0.001×(HWa-30.0) │
├───────────┼──────────────────┤
│HWa≧230㎡ │HWsc=0.15 │
├───────────┴──────────────────┤
│計算單位 HWa:㎡;HWsc:無單位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屋頂下方為樓梯間、倉庫、儲藏室或機械室。
二、除月臺、觀眾席、運動設施及表演臺外之建築物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
建築物外牆、窗戶與屋頂所設之玻璃對戶外之可見光反射率不得大於零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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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者,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外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住宿類建築物每一居室之可開啟窗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但符合前項、本編第三百零九條至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A 類第二組、B 類、D 類第二組、D 類第五組、E 類、F 類第一組、F 類第三組、F類第四組及G類空調型建築物,及C類之非倉儲製程部分等空調型建築物,為維持室內熱環境之舒適性,應依其耗能特性分區計算各分區之外殼耗能量,且各分區外殼耗能量對各分區樓地板面積之加權值,應低於下表外殼耗能基準對各分區樓地板面積之加權平均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
│耗能特性分區│ 氣候分區 │ 外殼耗能基準 │
│ │ │(千瓦.小時/(平方公尺.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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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文教、│北部氣候區 │一百五十 │
│宗教、照護分├──────┼──────────────┤
│區 │中部氣候區 │一百七十 │
│ ├──────┼──────────────┤
│ │南部氣候區 │一百八十 │
├──────┼──────┼──────────────┤
│商場餐飲娛樂│北部氣候區 │二百四十五 │
│分區 ├──────┼──────────────┤
│ │中部氣候區 │二百六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二百七十五 │
├──────┼──────┼──────────────┤
│醫院診療分區│北部氣候區 │一百八十五 │
│ ├──────┼──────────────┤
│ │中部氣候區 │二百零五 │
│ ├──────┼──────────────┤
│ │南部氣候區 │二百十五 │
├──────┼──────┼──────────────┤
│醫院病房分區│北部氣候區 │一百七十五 │
│ ├──────┼──────────────┤
│ │中部氣候區 │一百九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二百 │
├──────┼──────┼──────────────┤
│旅館、招待所│北部氣候區 │一百十 │
│客房區 ├──────┼──────────────┤
│ │中部氣候區 │一百三十 │
│ ├──────┼──────────────┤
│ │南部氣候區 │一百三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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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旅客│北部氣候區 │二百九十 │
│大廳分區 ├──────┼──────────────┤
│ │中部氣候區 │三百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三百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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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類建築物外殼不透光之外牆部分之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三點五瓦/(平方公尺.度),且其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之計算值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
│住宿類: │ 氣候分區 │建築物外殼等價開窗率基準值 │
│H類第一組 ├──────┼──────────────┤
│H類第二組 │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三 │
│ ├──────┼──────────────┤
│ │中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五 │
│ ├──────┼──────────────┤
│ │南部氣候區 │百分之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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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類建築物之行政辦公、教室等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之基準值。但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
│學校類建築物:│ 氣候分區 │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 │
│D 類第三組 │ │單位:千瓦.小時∕(平方公尺│
│D 類第四組 │ │.年) │
│F 類第二組 ├──────┼──────────────┤
│ │北部氣候區 │一百六十 │
│ ├──────┼──────────────┤
│ │中部氣候區 │二百 │
│ ├──────┼──────────────┤
│ │南部氣候區 │二百三十 │
└───────┴──────┴──────────────┘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公式所計算之基準值。但平均立面開窗率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氣候分區│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基準值計算公式│
│: │ │ │
│A 類第一組 ├────┼────────────────┤
│D 類第一組 │北部氣候│ 2 │
│ │區 │基準值=146.2X -414.9X+276.2 │
│ ├────┼────────────────┤
│ │中部氣候│ 2 │
│ │區 │基準值=273.3X -616.9X+375.4 │
│ ├────┼────────────────┤
│ │南部氣候│ 2 │
│ │區 │基準值=348.4X -748.4X+436.0 │
│ ├────┴────────────────┤
│ │X :平均立面開窗率(無單位) │
│ │基準值單位:千瓦/(平方公尺.度) │
└────────┴─────────────────────┘
(刪除)
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除本編第三百零九條之空調型建築物應依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其基準值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
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前項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