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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公會
營造業公會分綜合營造業公會、專業營造業公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前項專業營造業公會,得依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設立之。
專業營造業公會未設立前,專業營造業得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
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變更其名稱;其理事、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營造業公會應訂定會員公約、紀律委員會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營造業公會得受委託,辦理對營造業之調查、分析、評選、研究及其他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營造業公會對營造業之經營狀況、從業人員動態等事項,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