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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道路街廓及停車空間
第 一 節 道路街廓
國民住宅地區內之道路,分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出入道路,其寬度依
左表規定。但都市計畫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寬度│ │ │ │
│ \ │道路寬度(含│每車道寬度 │人行道寬度 │
│ \ │人行道) │ │ │
│道路種類 \ │ │ │ │
├──────┼──────┼──────┼─────────┤
│主要道路 │十五公尺以上│三‧五公尺以│道路兩側,每側一‧│
│ │ │上 │五公尺以上 │
├──────┼──────┼──────┼─────────┤
│次要道路 │八公尺以上未│三公尺以上 │道路一側或兩側,每│
│ │滿十五公尺 │ │側一‧五公尺以上 │
├──────┼──────┼──────┼─────────┤
│出入道路 │六公尺以上 │– │– │
└──────┴──────┴──────┴─────────┘
國民住宅地區街廓之配置,依左列規定:
一、街廓形狀應力求方整,街角應保持六十度以上,並應依有關規定設置
截角。
二、除設置商業設施及服務設施外,街廓長邊應以沿次要道路配置為原則
,且長度以八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準,超過時應設通路、步道或綠地
等。
三、街廓短邊之長度,除地形特殊者外,應以能配置二排以上住宅為原則

四、街廓臨接鐵路、公路、工廠及影響居住安全、寧靜與衛生之設施時,
其臨接處應留設適當寬度之道路或綠地間隔之。
山坡地、超大街廓之規劃,另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規定之限制。
國民住宅地區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左列人行專用步道系統,並配合道路附
設之人行道規劃:
一、主要步道連接兒童遊樂場、公園、綠地、市場、社區商業中心及社區
活動中心。
二、次要步道連接主要步道、商店、幼稚園、托兒所及住宅基地遊樂場所

三、出入步道連接主要步道、次要步道及住宅出入口或共用出入口。
人行專用步道與主要道路相交時,以保持人車分離方式為原則。
國民住宅地區人行專用步道之寬度與坡度依左表規定:
┌─────┬──────────┬─────────────┐
│ \ 規劃│最小寬度(公尺) │最大坡度(%) │
│類別\標準│ │ │
├─────┼──────────┼─────────────┤
│主要步道 │四‧五(三‧五) │五(八) │
├─────┼──────────┼─────────────┤
│次要步道 │三(二‧五) │五(一二) │
├─────┼──────────┼─────────────┤
│出入步道 │一‧五(一‧二) │八(一二) │
├──┬──┴──────────┴─────────────┤
│附記│如受地形限制,得放寬為括弧內所列標準或設置台階。 │
└──┴───────────────────────────┘
第 二 節 停車空間
國民住宅地區建築物,應依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之規定附設停車空間。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