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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開發建築計畫
國民住宅地區用地選擇,應依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評估當地環境條件,
並不得選用左列土地:
一、有礙居住安全、寧靜與衛生者。
二、地質不佳,難以改良利用者。
三、土地形狀畸零,難以合併使用者。
國民住宅地區之開發建築,應依該地區及附近地區發展狀況,參酌左列條
件評估其開發效益:
一、原有地上物及地下物之處理。
二、地質改良及水土保持。
三、公害防治設施。
四、住宅需求分析。
五、聯外幹道及大眾運輸系統。
六、附近地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配合。
七、其他有關事項。
國民住宅地區之實質開發計畫,應包括左列內容,並以書圖表明之:
一、開發地區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狀況。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數。
三、公共設施、商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服務設施計畫。
四、道路系統計畫。
五、建築計畫。
六、外部空間計畫。
七、住宅型式、面積及戶數。
八、社區管理維護計畫。
前項開發地區為分期分區發展者,應標明其順序。
國民住宅建築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基地分析。
二、規劃構想。
三、平面配置。
四、結構說明。
五、設備概要。
六、建築材料。
七、其他有關事項。
國民住宅外部空間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環境分析。
二、景觀規劃。
三、造園綠化設施。
四、外部空間設施。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