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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住宅設計
第 三 節 陽台、屋頂
國民住宅陽台地面應低於室內地面至少三公分,並應有適當之排水坡度;
陽台供洗衣及曬衣使用者,應附設曬衣設備,設置洗衣用水槽或預留洗衣
機位置,應設給排水設備;裝設瓦斯熱水器者,應配合給水、熱水及瓦斯
等配管位置及熱水器之排氣空間。
陽台欄杆應符合安全需要,其統一裝設防護及植栽用裝置物者,應符合緊
急出入之需。
國民住宅屋頂應有防水、防熱處理,並應有適當之排水坡度。
屋頂突出物、各類設備及裝置物等應互相配合設置,並加強安全維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