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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住宅配置
第 一 節 配置條件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以集合住宅為原則。
國民住宅之配置應適應地形,配合環境,除考慮日照、通風、採光外,並
應兼顧視野、私密性及安寧等因素;其為集合住宅者,並應標明基地之使
用權屬。
(刪除)
國民住宅之配置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二、集合住宅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二
通道間之距離並應小於五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