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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
第 二 節 雨水抽水站設施
雨水抽水站設施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形上較低及接近排放口位置,並應避免浸水。
二、雨水下水道抽水量之估計採用計畫逕流量。
三、吸水位應以流進管渠之最高及最低水位決定;出水位應以計畫外水位設計。
四、選擇抽水機組及其動力設備應設置備用機組。
五、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之消防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攔污柵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柵除物之處理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應有通風設備。
三、設於沉砂池之前者,其柵之有效間隔為五十公厘至一百五十公厘,設於後者為二十五公厘至五十公厘。
四、以機械清理者,傾斜角與水平成七十度至九十度;以人工清理者,傾斜角與水平成四十五度至六十度。
五、水流通過攔污柵之流速在計畫流量時為每秒零點九公尺以下。
六、柵條寬為六公分至九公分,應具有承受前後水位差一公尺以上之水壓強度,以粗、細二道柵除,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沉砂池應設置於抽水站之前,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有沉砂洗淨裝置。
二、應有保養檢查用通道,作業上危險處應設置扶手或欄杆,設於室內者應有通風設備。
三、池為矩形或圓形之水密性構造物,池數為二個以上,矩形池之池底坡度為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
四、池之有效深度應配合進流管渠之有效水深而定,池底應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效水深且至少三十公分以上之沉砂槽,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短流。
五、池之表面積負荷率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三千六百立方公尺為原則,池內之平均流速為每秒零點三公尺,停留時間為三十秒至六十秒。
六、出入口應設閘門及擋水板,閘門應為電動式、油壓式或手動式。電動式開關應備有緊急手動操作設備。
七、應設置機械式除砂設備。
抽水井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為鋼筋混凝土等水密性抗浮力之構造物。
二、抽水井及其進流口之配置,應防止引起亂流或渦流現象。
三、抽水井與導水管渠應為直角,管渠內平均流速以每秒一公尺為準,並設置適當之繞流設施。
抽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應採同一性能同一容量,其設置臺數依計畫抽水量之時變遷及抽水機性能而定。但計畫抽水量之變化甚大者,得採用不同容量之抽水機。
二、抽水機吸水管管徑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內流速決定之,其計算式如下:
Q 1/2
D=146(─)


式中:D為抽水機吸水管管徑 (公厘) ;Q為抽水量 (立方公尺/分
) ;V為吸水管內流速 (公尺/秒) 。
三、吸水管內流速為每秒二公尺至三公尺,出水管之管徑依吸水管管徑、總揚程及比速決定。
四、抽水機總揚程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及閥類之水頭損失及出水管末端之速度水頭決定。
五、抽水機淨揚程依抽水機之入口水位、放流水位之變動範圍決定。
六、抽水機之型式依計畫條件選擇最適合標準特性之比速及轉速,並視抽水揚程、裝設位置及抽水量決定之。有浸水之虞或吸入揚程大時,應採用豎軸式或沉水式抽水機。
七、抽水機之原動機出力應為抽水機之軸馬力加適當之餘裕;使用電動機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餘裕;使用內燃機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餘裕。另設減速機者,原動機之出力應有零點九二至零點九七之傳達效率。
八、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使抽水機不發生孔蝕現象,並依抽水機之型式縮至最小,渦卷式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為五公尺以下。
九、抽水機出水管線有發生水錘作用之虞時,應設防止或減輕此項作用之措施,其位置應接近抽水機出口。
十、抽水機吸水管:
(一)每臺抽水機應分設吸水管一支。
(二)吸水管應避免水平裝置。無法避免時,應縮短水平管長度,並設向抽水機呈百分之二以上坡度。
(三)吸水管接頭及其管件不得漏氣,管內不應有空氣停積,並應儘量減少彎曲。
(四)管端為喇叭形,管端至最低水位與抽水井底面之深度、吸水管相互間之距離及管與抽水井壁面之間應有適當之間隔。
(五)吸水管甚長時,中間得設固定支架,吸水管口徑不得小於抽水機口徑。
(六)壓力狀態之吸水管應設置制水閥。
十一、橫軸式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為混凝土構造。基礎之強度應充分支撐抽水機運轉時之最大荷重,基礎之重量應足以抑制抽水機之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獨立基礎之重量通常為機械重量之三倍以上。
十二、抽水機附屬及輔助設備:
(一)抽水機之吸水管及出水管應裝設真空計及壓力計或複式壓力計。
(二)抽水井及出水井應裝設水位檢測指示設備。
(三)設有大型抽水機之抽水站應裝設吊車,並配合抽水機之型式設置供給水封、冷卻及潤滑用水等設備。
(四)排水管線上應設置逆止設備,以防止抽水機因停電或其他原因無法運轉時產生逆流。抽水機房內無法自然排水時,應設置排水抽水機。
抽水機之操作控制規定如下:
一、使用自動或遙控設備操作抽水機時,應按抽水機之型式及安裝情形裝設置下列設備:
(一)水位計。
(二)檢查出水管壓力之壓力指示設備。
(三)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之水流檢查設備。
(四)在出水管制水閥設置極限開關及洩壓閥等安全裝置。
(五)在起動水封、冷卻及潤滑等用水配管必要地點設置電磁閥。
二、應設置偵側不正常運轉、故障時停止運轉、發出警報或故障指示等適當之保護設備。
三、流量之控制應考慮抽水機操作臺數、轉速及出水管制水閥開關等因素。
電動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採用感應式電動機。
二、型式依安裝地點之周圍環境而定,並依下表規定:
┌───────────┬─────┐
│安裝地點之情況 │型 式│
├───────────┼─────┤
│乾燥而塵埃少 │保護型 │
│有水沫之虞 │防沫型 │
│有可燃性粉塵、氣體之虞│防塵防爆型│
│有水沖或濕度高 │防水型 │
│有腐蝕性氣體之虞 │耐蝕型 │
│屋外 │屋外型 │
│水中 │浸水型 │
└───────────┴─────┘
三、起動電流應符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屋內裝置規定。採用非全電壓起動者,應配合電動機之種類及容量依下表選用最適宜之起動設備:
┌──────────┬─────────┐
│電動機種類 │起動設備 │
├──────────┼─────────┤
│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1.Y-△減壓起動器│
│ │2.自耦變壓起動器 │
│ │3.限流型起動器 │
│ │4.一次電阻降壓起動│
├──────────┼─────────┤
│線繞轉子型感應電動機│起動電阻器 │
└──────────┴─────────┘
四、應設置適當之過電流保護設備,且開關與起動器設備相互間應設防止誤操作之連鎖裝置。
五、應具有E級以上之絕緣等級。
內燃機設置規定如下:
一、雨水抽水機之動力或備用發電之原動機,應為柴油內燃機。
二、柴油內燃機應設置之輔助設備:
(一)可貯存四十八小時連續運轉所需油類之燃料箱。
(二)起動設備:
1 空氣起動者:壓縮空氣筒及空氣壓縮機。
2 電力起動者:蓄電池及充電設備。
(三)冷卻水設備。
(四)潤滑油設備。
(五)消音設備。
(六)使用大型內燃機者應裝設電動吊車。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電力設備應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並充分考慮操作、維護、管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其受電電壓應依臺電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
二、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
三、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
四、緊急發電設備:
(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
(二)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備及其他備用電力。
(三)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
抽水機室、配電室及主控室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構造:
(一)應使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特殊情況使用易燃性材料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明設備,並避免浸水。
(三)應選設在無氯氣或其他腐蝕性、可燃性氣體發生或滯留之地點。
(四)抽水機室應預留適當空間便於機械拆裝時放置之用。
(五)配電室之設置並應參照臺電公司有關配電室設置規定。
二、主控室之構造應通風良好,充分照明設備及能防止噪音、振動,並設在易於監視管理抽水機及配電設備之地點。
三、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