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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以政府興建之各類住宅及新社區住宅作為出租、先租後售或救濟性住宅,
其租金補貼、契約公證費及先租後售之折價損失費用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
建更新基金或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四條第一款以核定售價讓售當地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所需經費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支
應。
出租住宅及救濟性住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負責編列預算並辦理社區
管理維護工作及收取管理維護費,其管理維護費基準依社區分別訂定。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收支差額,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或政府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