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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數值法複丈
數值法複丈時,應準備左列資料:
一、錄印本宗土地及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界址點點號、座標及附近圖根
點點號、座標,並加算方位角及邊長。
二、土地面積。
三、參考圖。
四、地籍調查表。
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得
點位間之距離與座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左列限制:
市地:0.005m√s +0.0.4m
農地:0.01 m√s +0.0.8m
山地:0.02 m√s +0.0.8m
前項之檢測應由縱橫二方向實施。式中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界址點之水平角,用精於 (含) 二十秒讀經緯儀施測之,其採方向觀測法
者,應正倒鏡各觀測一次,水平角觀測手籍記至秒止。其採複測法者應觀
測二倍角。
距離測量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
數值法複丈得視實地情形使用光線法、直線截點法、導線法、支距法、交
會法等施測之。
數值法複丈,其界址點位置誤差之限準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九十四條之
規定。
鑑定界址複丈者,應先以所需鑑定之界址點座標與圖根點或可靠界址點之
座標反算邊長及兩方向線間之夾角,再於實地測定各界址點之位置。
以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
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再以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
算其分割點之座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止點,在原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
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座標後,再予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
位置,並埋設界標。
三、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順序自本段現有界址點之最後點號編列
之。
數值法複丈面積之計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宗土地
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
,依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配賦之。
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土地,該合併後之土地面積,須與各宗原地號土地面
積之總和相符,如有差數,應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
,依該宗土地外圍界址點所計算之面積為準。
數值法複丈除依複丈成果訂正有關圖冊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政事務於核定後,應即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

二、定期將修正成果報省市地政機關,據以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
及界址座標檔。但省市地政機關無電子計算機(電腦)設備者,應將該
成果送中央地政機關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