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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二 章 圖根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圖根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檢測已知點。
二、規劃、選點並視需要埋設永久標誌。
三、觀測。
四、計算。
五、調製成果圖表。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第 二 節 選點
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便於保存,並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圖根點應以足夠供戶地測量使用之點數均勻配布,並涵蓋全區。
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圖上規劃各級導線之走向及配布。

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導線含起迄點之總點數,幹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點以內。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並繪製點之位置略圖。但因地形特殊致該點之位置略圖無法繪製者,應於該圖中敘明理由。
圖根點需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及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於現場設置明確標示。
第 三 節 觀測計算
圖根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六秒讀經緯儀,採方向觀測法施測之。
前項水平角觀測,應施測二測回,其二測回之差,不得超過十二秒,水平角觀測之讀數記至秒止。
距離測量用精於(含)5 mm+5 ppm 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目標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十毫米。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三點二毫米√S(S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坦地不得超過二點五毫米√S ;在地勢起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毫米√S 。
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幹導線、支導線之量距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鋼捲尺或電子測距儀測定之。
以鋼捲尺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之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以電子測距儀施測者,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頻率偏差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
圖根點加測高程時,方法如下:
一、直接水準測量。
二、三角高程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前項高程之精度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導線測量得採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或導線網嚴密平差計算之;其縱橫坐標計算至毫米為止。
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20 "√N (N 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2.支導線:20 "√N+3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 '√N
2.支導線:1 '√N+1 '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毫米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5,000
2.支導線:1/3,00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3,000
2.支導線:1/2,000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
導線網平差計算,應合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並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精算之。
交會點之縱橫坐標,以相異三角形,採六位三角函數計算之,其差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不得使用交會點施測。
圖根測量之觀測原始紀錄、計算結果、成果圖表、圖根資料檔及點之位置略圖,由實施測量之機關永久保管,並得複製分送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