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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清繪整飾
清繪之圖為線畫基本圖者,圖上全部資料均需清繪或註記。為像片基本圖
者,則僅清繪道路、河流、各種地物記號、剪貼地名註記、及整飾等資料
,像片上房屋、農作物、樹林等,保留其天然影像形狀,得不著墨清繪。
像片圖上國防設施,依左列處理:
一、像片上顯示不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營、碉堡、軍用港口、電台等,均
不清繪,亦不註記。
二、像片上顯示明顯之國防設施:軍用機場、要塞、炮台、飛彈基地、重
要發電廠等,清繪時均應塗蓋不使印出。
圖上清繪線畫及記號之規格,均照基本圖圖式辦理。
道路清繪,包括公路、鐵路、鄉村路、小路等,其為像片圖,應相接在正
射底片上著墨清繪,所繪路線須與底片上道路影像密合。
河流清繪,包括河流、水圳、湖泊、水庫、池塘等項,為像片圖者,應相
接在正射底片上著墨清繪。
等高線清繪,以採用雕繪法為原則。
地名註記版之清繪剪貼如左:
一、註記版上剪貼項目,包括地名,高程、方格線註記、圖外說明、機關
、學校、工廠、農作物、森林、各項地物之名稱及符號等。
二、註記版上清繪之項目,包括行政界線、圖廓線、方格線等。
行政界線,包括國界、省及院轄市界線、縣及省轄市界線,鄉鎮區及縣轄
市界線,林區事業區林班界線等,各項界線符號之清繪,悉照基本圖圖式
辦理。
圖內地名及各項註記之字體,以採用等線體或仿宋體為原則,高程、方格
線註記及其他數字,採用阿拉伯數字。
中文字及阿拉伯數字之字體及大小,依基本圖圖式之規定。
註記,以採用剪貼方法為原則,同一圖幅註記用之照像打字或鉛印字,儘
可能採用同質料同色調之紙張,印墨濃黑度須均勻一致,筆跡須清晰。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之排列方式,採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方
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名
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遮蓋
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其路
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註
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脊
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中央
上方。
圖廓外註記資料,應包括圖名、圖號、版次、圖例、比例尺、測圖說明、
圖幅接合表、行政界線略圖、圖幅位置圖、圖幅經緯度、方格座標、道路
到達地等。
清繪圖之接邊,依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幅之跨幅區域、線狀物體、界線、交通線到達地、方格線等註
記、居住地名稱、河流流向箭頭,相鄰圖幅必須彼此配合一致。
二、相鄰圖幅間之等高線及地物必須銜接,但像片圖上地物影像許可移位
差在○.五公厘之內。
一幅基本圖清繪完成後,清繪人員先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幅左下方簽名
,註明清繪年月日,送精度檢查人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