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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立體測圖
立體測圖以採用三等以上立體測圖儀施測為原則。
底片內方位安置,須檢查底片有無伸縮,按伸縮情形計算像主距,並在底
片盤上嚴密對正框標安置之。
底片相對方位改正,可藉二投影器之旋轉,消除投影面上之縱視差或利用
空中三角計算所得之像片方位值,直接在投影器上安置之。
模型絕對方位改正,以採用計算法為原則。
立體測圖時,應就儀器運動範圍內,選用最大之模型比例尺。
立體測圖,以先測繪地物,後測繪等高線為原則。
立體測圖完成之稿圖,應加深描繪清楚。並自行檢查無誤後,在圖紙左下
方簽名,註明立測年月日。
立體測圖,除須隨時注意作業人員作業程序、工作方法、儀器操作及保養
情況外,並對立測稿圖作一通盤之檢查,其檢查重點如左:
一、模型上縱視差須消除完善,控制點對點須正確。
二、所繪地物位置應正確,取捨應符合用圖要求。
三、所繪等高線應與控制點高程相合,等高線移位差不得超過等高線間隔
三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緩坡地) 至二分之一 (坡度十五度
以上之山地) 。
四、相鄰稿圖接邊應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