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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土地稅
第 一 章 通則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法免稅者外,依本法之規定征稅。
土地稅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種。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價值,應分別規定。
土地稅為地方稅。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