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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符合前條之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