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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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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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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結算
第 28 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由理事
會造成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務報告書、損益計算表,及盈餘分配案
,于社員大會開會前十日,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書,
報告社員大會。
第 29 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各部有淨盈餘時,應即提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
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
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儲存於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亦得由
社員大會指定殷實銀行存儲,或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
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
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經副理各部主任及事務員等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
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分配,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多寡比例攤還後,再依由
各該部各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