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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組織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
二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
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
事,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設主席一人,由理
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年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
任。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
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
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
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
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如信用合作社設信用評定委員會;消費合
作社設物價評定委員會等) 。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
章程另定之。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
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
給。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
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