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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社員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或附近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
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宣告破產
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
求,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始得入社
」。 (在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則,「」內為「經理事會之同意,報告社員
大會」) 。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自理事會提出請
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
,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
還股金」, (在供給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 。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