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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財務人員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工商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