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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財產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