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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工商團體係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輸出業團體。
工商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工商團體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