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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五 節 經費
工業同業公會之基金,其本金及孳息,均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本法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所稱會費,係指常年會費。
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應繳納常年會費之標準,自行核計應繳常年會費金額,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派員核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其執行清算,依有關民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