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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工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訂定之。
本法第五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之辦事處,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