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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輸出業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備查。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