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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工作計劃及預算,並於每
年年度結束時,將業務報告及決算,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送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