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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員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每兩年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
次,必要時得由總會理事會決議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分會之請求,經總會理
事會通過,召開臨時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分會分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代表組織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左:
一、聽取會務報告。
二、決定會務方針。
三、稽核財務收支。
四、選舉總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監事。
五、其他重要事項。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總會會長為當然主席。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日期重要議題由總會理事會決定
,但總會應於開會前兩個月通知分支會並公告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支會每年應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