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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會員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分左列各種:
一、名譽會員:有特殊功績或捐獻經總會理事會認可者。
二、基本會員:
(一) 總會分會支會發起人或個人照章繳納一次會費者。
(二) 普通會員照章繳納會費滿十年以上者。
三、特別會員:醫藥護理及其他社會工作人員照章繳納一次會費或志願義
務服務卓著成績者。
四、團體會員:團體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五、普通會員:個人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六、少年會員:未成年國民照章繳納常年會費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會員,為終身會員,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會員,為常
年會員,各種會員繳費標準由總會定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員,有出席所加入之支會會員大會,或分支會會員代
表大會,及享受選舉與被選舉之權,支會會員超過一千名時,得分區開會
員大會,選舉代表出席支會會員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會、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省分會由內政部
協助辦理,直轄市分會及縣 (市) 支會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依法取消任何會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