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組織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
會之指導。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副會長若干人,由總會理事
會聘請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兩年在中
央政府所在地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於全國其他各地舉行,
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
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
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
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
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八人由當然
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
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互推常
務理事五人至七人組織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
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
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
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
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
臨時會,開會時會長副會長均為當然出席人,並以會長為主席,會長因故
缺席時,由副會長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
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依其事業得設各種委員會。
中華民國各省 (市) 得設分會,縣 (市) 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
,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 (市) 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
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
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
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
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
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