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葬厝對象
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葬厝於軍人公墓。
前項軍人之配偶與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其配偶死亡者,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一、判處死刑。
二、在監死亡。
三、逃亡中死亡。
四、自殺死亡。但自殺原因純正或自殺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五、有玷服兵役者榮譽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