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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役種區劃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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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役種區劃,除體位及超額區劃依照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外,其適服常備兵役之役男,因家庭經濟狀況區劃補充兵役者,依本標準
辦理。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年齡計算,應以出生之翌年為一歲計算之,其出生年次之換算
,應依簡便推算表 (如附件一) 推算之。
第 4 條
徵兵及齡男子,在申請區劃之當年,其家屬年齡之計算,依役男現役徵集
之年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