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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