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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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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開票及檢票
第 30 條
投票完畢後,應於監察員監視下即日開票。
第 31 條
檢查票數,應於到場投票人名冊核對有無錯誤。
第 32 條
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
府彙核。
第 33 條
市政府彙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第 34 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
四、不用製發之投票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