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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區域選舉及職業選舉
市參議員之區域選舉,以各該市原有之區為選舉區,每區應選參議員之名
額,依人口比例定之。
選舉區中,有按人口比例不敷選出參議員一名,或於選出若干名外,仍有
零數,致參議員名額分配困難時,應比較各選舉區零數之多寡,將餘額依
次歸零數較多之區選舉之,如有兩區以上零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各選舉區市參議員名額之分配,市政府依前兩條之規定擬定,報市選舉監
督核准後,與舉行選舉日期同時公告之。
市政府應於選舉前一個月,辦理選舉人及候選人登記。
前項選舉人及候選人之登記名冊,應於選舉前十五日於該區公告之。
市公民對於公告之名冊,如認為有錯誤或不確實,得於選舉三日前於登記
處所聲請更正。
區域選舉於區內分設投票所公開行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開票集中在區公所行之。
區域選舉投票開票事務,由市政府派員會同區公所職員任之並由區民代表
會互推監察員在場監視。
職業團體應出市參議員之名額,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以每一職業團體
為一單位,如有自由職業團體各為一單位,按會員多寡比照分配其應出之
名額,但至少每單位應分配一名,名額不足分配時,由各單位分別選出初
選人,會同複選之,各單位初選人員額比照其會員人數定之。
參加職業選舉,以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各職業團體之會員,而實際從事該
項職業三年以上者為限。
職業選舉人名冊及其應出參議員之名額,由市政府編製,報經選舉監督核
定後,於選舉十日前在各該團體會所公告之。
職業團體之選舉,依左列之規定。
一、區農會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區農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但一市僅設有一區農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二、漁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三、工會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工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但
一市謹設有一工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四、商會之選舉採複選制,由每一公會會員選出三人,並由非公會會員合
選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五、教育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六、自由職業團體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團體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
選之,但一市僅設有一自由職業團體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
為選當,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由選
舉人直接選舉者,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選舉,應由市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高級職員
中指定「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為事務員,分任關於投票開票、
事務。
每一投票所設監察員三人至五人,在場監視,由初選人推選之,直接選舉
者,由市政府就該團體選舉人中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