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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殯儀館、火葬場、靈 (納) 骨堂 (塔) 及其他喪葬設施之設置,須經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管理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私人或團體已設立之公墓,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本
條例之規定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
理,必要時,得徵收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