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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墓棺遷葬
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墳墓地點足以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更新規劃、
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者,應予遷葬。但經政府指定之名勝古墓,不在
此限。
本條例規定應行遷葬之墓棺,當地主管機關應於遷葬三個月前公告,並以
書面通知營葬者或墓主,同時在墓棺前樹立標誌。
營葬者或墓主如逾期未遷,當地主管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遷葬於公
墓內,設有火葬場者,得火葬之。